2016年4月16日 星期六

【溪頭土地所有權探究】

台灣的地權在歷史上經歷過多次變革,
在每個有權者對土地的過渡時期的做法卻不同,
相當有意思的是,我們也可從中看到每個當政者的民族性、做事情的態度。
清國各個皇帝隨著階段因只將部分台灣納入領土中,原民朋友的土地還是自己的!日治時期對於清國在台的土地大租、小租、與原住民之間的土地關係調查得相當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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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
【溪頭土地所有權探究】
1902年(明治35年)日本東京帝國大學台灣演習林成立了,盯上了臺灣新高山至鳳凰山官有森林(即今南投縣鹿谷鄉鳳凰山至玉山一帶)。
剛好1901年台灣總督府成立「台灣臨時土地調查局」,計畫十年內,完成台灣土地清查,建立地籍資料,並且以登記、繳納契稅、公證方式,經由官方發給認可完成土地登錄。
這過程,人民必須提出清代土地買賣契約來證明土地所有或使用權。調查委員會則藉由契約來判定業主權、空間座落範圍(廳、堡、庄土名、地番-地幾番號,今地號)等等,然後到1903年,順利完成了37,869幅「庄圖」/地籍圖的測繪。
1904~1908年,日本當局完成「地押調查(1/1200)」,包括實地調查地形、地目異動,有無新登錄土地台帳,以及地圖與實地是否符合,完成「土地台帳」建置。
若於1903年買賣溪頭竹林地,手上持有紙本的買賣契約,墾民只要提出申請,地方官廳完成書面(包括契約抄本)、實地調查,確認土地業主權歸屬,再給總督府簽核、發給「指令書」就可以登入「土地台帳」了。
溪頭位在東帝大演習林的範圍內,行政區則隸屬於「庄圖」中的「斗六廳林圮埔支廳沙連堡內樹皮庄」的範圍內。問題是,自清代即到溪頭開墾的人民的土地若位在演習林內,東帝大是否承認墾民的林地所有權?允許土地放領?
1904年(明治37),台灣總督府移交陳有蘭溪到鳳凰山「官有森林」~成為了「東京帝國大學農科大學台灣演習林」。接收事宜,除了官有土地讓渡,還包含了當地原住民的安置問題、樟腦事業的分配問題,以及最重要的,未來演習林的設計和經營問題。二次大戰期間,演習林不負所望,為東京帝大每年收入盈餘一百多萬,可繳回東京八十萬元。
1905(明治38)年為了演習林的設計,東京帝大派出一位林學博士川瀬善太郎來臺調查。他的建議是:東京帝大農科大學就近已有千葉縣之演習林,而每年要送學生到臺灣來做實習,於經費、技術上似有困難。倒不如,將此演習林設計為寒、溫、熱三帶植物並立之實驗林場,形成所謂的「模範森林」,比較合乎實際的狀況。
也許從1914-1924 日治時期關於「官有林野」整理資料中,找到溪頭民有土地的另外佐證。但最直接的莫過於這份「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林務局接收東京帝國大學臺灣演習林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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